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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條件不足,台灣必須走向外貿經濟

台灣在先天條件上,人口只有2300萬人,內需市場有限。試想,若各產業都要靠我們的內需市場,靠國內人民消費,台灣的產業有多少個能存活?有多少廠商能存活?這是我們先天的限制,因此我們走向外貿,將國內多於產品銷售到海外,滿足他國需求,也為廠商謀得利潤,這就是最佳的雙贏策略。但是,同樣的,當我國廠商外出拓展市場時,也有一群外國廠商進到台灣市場,並且進入台灣與本地廠商競爭。因此,台灣某些產業因為開放而得利,部分則因開放而受損。然而整體而言,我們仍認為出口對於台灣經濟有相當大的貢獻。

 

制定遊戲規則應認知有捨有得

站在國與國的立場,任何國際談判一定是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即便強調互惠互利,但是互惠互利的另一面,就是國內大眾必須要認知──「有得也要有捨」。此外,廠商在出外拓展市場,或多或少面臨許多當地法令規範或是其他不公平待遇。因此必須透過雙方政府制度化經貿遊戲規則,讓他國國內業者能生存的同時,我方業者也能進入市場(檯面下的部分則有其他管道進行關切)。至於雙方要開放哪些產業,都得進行評估,進一步磋商後,達成協議。而這也就是各國加入WTO或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構想。WTO而言,我國要開放的不是一個國家,而是針對全WTO會員給予相同的待遇、走相同的遊戲規則。因此不論國內廠商或WTO會員國的廠商,各國政府在加入WTO後,均需提供當初承諾的開放遊戲規則。而後,WTO自由貿易談判在人多嘴雜的情況下,遲遲沒有更進一步的進展。因此,區域貿易協定(RTA)與自由貿易協定(FTA)開始盛行。

由於談判人數少,遊戲規則比較好喬,所以成果顯現相對WTO快速,也因此WTO樂見其成。但是FTA仍有自由化的規範,根據GATT條文規定,FTA規定締約國應於「合理期間」(reasonable length of time)完成貿易自由化,雖然仍有FTA超過10年尚未完全自由化亦無相關仲裁事件,但是實務認知上是以10年為基準。亦即在FTA生效10年後,其協議內容需讓WTO會員國一體均霑,換句話說,未來仍是要開放給全體WTO會員,以達成貿易自由化的最終目標。RTAFTA帶來的貿易自由化的好處是,讓區域內或兩國的產業先互相分享彼此的利益,並且在預估的10年內站穩根基,以便後續開放給WTO會員時,能有更強的競爭力拓展新市場;然而,壞處是一定有某些產業因為競爭力不足需要進行轉型、升級,或是退場。

 

把握自由化契機,加速產業轉型

所以,FTA洽簽後這未來10年內,可以說是產業的黃金10年,也可以說是產業生存的最後通牒。而政府在貿易談判時既要攻也要守,除了創造台灣整體產業的最大利益同時,各產業也應不斷加強競爭實力,至少要先勝過對手,方能在自由化進程中,壯大自己,獲得最大的利基。對於我們這樣小型開放的經濟體,我們應有認知封閉與保護主義會讓我們的產業發展不具競爭力。同時,讓產業侷限在國內市場,對於產業而言,長期並不利於整體產業發展,最終廠商仍會倒閉或外移。因此站在市場開放的立場與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拓展台灣對外市場,是必然發展路程。大至產業,小至廠商,均應把握自由化契機,加速產業轉型,提振產業競爭力,才能加速台灣拓展外貿的同時,避免家裡受到外來廠商衝擊而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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