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佔領」立法院的合法性?

依循民主與法治的程序,我們可以要求立法機關提出倒閣案,表明人民對於行政不法的訴求;同時也可訴求連署罷免,表達民眾對於政府的不信任;另外,在野黨就算是少數,也可申請大法官釋憲。這些都是反映民意的立委完全可以運用的方式。民眾也可施壓立委,讓民意得以透過法制程序得到反映。當然,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亦可表達對社會對於政府的不滿。這些都是民主法治社會下,法令賦予人民的權利。因此,「學運」癱瘓立法院,於法上,應是不容許。

 

關於民主言論自由的權利與義務?

即便民主賦予我們言論自由,但是並不賦予我們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的權利。從網路上到報章媒體的偏激的言論到謾罵到人身攻擊,這應該已經超出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同時也終止正反兩方理性探討的空間。另外,言論自由保障每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且受尊重,因此不論是反對或贊成,都是深受尊重且可被探討的,因此並非媒體主流反映的反對聲浪才是意見,因此值得深思。

 

關於集會遊行的權利與義務?

民眾得以運用集會遊行表達對於社會對於政府行政與政策的不滿,這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是,同樣的,憲法並沒有賦予我們在行使權利時,附加於權利上的破壞與暴力的行為,同時更不包含侵犯私人財物的權利。因此在行使這些權力時,是否應遵守相關的義務?至於勇於帶頭指揮、敢嗆聲、敢「呼籲」群眾聲援或行動支援,那就要對於自己的話語、行為負責,敢於承擔,而非將過錯一味推給警察甚至行政院長或總統。

 

小結

就我個人的意見,癱瘓立法院,因為事情是因立法程序問題而起,因此沒有多大意見,同時,因為法案審議通過與否,並不會使整個國家運作完全停擺,損失的是人民監督的權利,因此是否應思考該如何退場;然而癱瘓行政院,我覺得已經使整個事件變調,因為身為最高行政機關,影響層面將是整體政府乃至於整個國家行政體制的運作,這些帶頭衝的民眾,是否可以承擔癱瘓整體國家運作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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