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供實習不支薪機會在國內外均是常見的累積實務經驗管道,但是,昨天看見一則關於科技公司提供"實習"機會的報導,細看實習內容與條件,則好奇開出這項"實習"職缺的公司是否又是一家黑心企業。(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031791.html)

 

我想,許多學生為了畢業後職場競爭力,會積極參與校外實習。但是現階段國內針對學生實習所得的工作報酬、工作時數等,並未特別規範。由於學生校外實習和企業主間非聘僱關係,是協助訓練,因此不適用《勞基法》規定。

 

另外,而根據某人力銀行企業實習權益須知指出,企業實習支薪與否需視實習機構情況而定。部分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包括薪資、津貼及獎金等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則同學與實習機構有僱傭及實習關係,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若實習機構無提供實習學生工資,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則同學與實習機構僅為實習關係(無僱傭關係),僅適用學校訂定之實習辦法及實習契約之規範。

 

換言之,現行企業實習支薪與否、實習內容在國內法令上並無任何規範,需視企業與實習者的僱傭契約或是透過企業與校方簽訂的實習契約而定。因此,企業實習內容是否合情合理,並無判斷準則可依據;支薪與否,亦無合理的判斷準則可以依據。僅能盼望企業基於育才、惜才與留才的出發點,給予合理的實習內容與報酬。

 

相對於國內,國外針對企業實習不支薪則有相關的規定。根據紐約南區地方法院的法官William Pauley根據聯邦勞工法所列,特別歸納出以下6條判斷實習不支薪的合法與否的準則:

 

1.     雖是使用雇主的器材和設備,但實習是屬訓練性質,雇主必須提供具有教育性的工作環境。

2.     實習過程和經驗是以實習生受益為先決條件。

3.     實習生不能頂替正式員工,必須在有經驗的員工督導下作業。

4.     雇主不能直接從所提供的實習工作上獲得實質利益。

5.     實習生不應被授予職稱和相關職責。

6.     雇主和實習生皆有共識,實習期間的工作不具有等同受薪職位的職權。

 

雖然國內尚無根據企業實習不支薪進行規範,但是根據上述六項準則,還是能給予企業實習的實習者判斷準則。除了彰顯企業提供實習機會的真正價值,也保障實習者能受到合理的對待,避免黑心企業以「實習之名,行剝削之實」。

當然,台灣最終還是仍須針對企業實習給予相關的規範與準則,才得以從根本上改善,讓實習者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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